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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建立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
2018-03-05 09:20:30 信用工作委員會 建立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 閱讀:1587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強對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政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市場主體存在違法失信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認定“黑名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黑名單”的公布、信用修復、異議處理、退出等工作。
認定為涉電力領域“黑名單”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意見》規定,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存在以下4中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意見》分別規定了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電能服務企業、電力設備供應企業被列入“黑名單”的認定標準。
《意見》指出,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無明確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內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在認定與發布方面,《意見》規定,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可按照認定標準,根據職能認定涉電力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認定標準認定涉電力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建立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各認定部門(單位)認定的“黑名單”均統一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于列入當日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
在名單退出與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規定,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經認定部門(單位)確認,可以退出“黑名單”: 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經異議處理,“黑名單”認定有誤。
《意見》規定,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黑名單”異議處理機制,明確異議受理渠道、辦理流程和時限。認定部門(單位)自主發現的,或接到相關部門、單位、個人反映、投訴的名單信息不準確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確因認定部門(單位)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和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
《意見》要求,對“黑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認定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各認定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黑名單”認定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誤泄露不公開信息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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