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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個部門簽署備忘錄聯合懲戒失信 涉30多個重點領域
2017-09-01 10:19:08 中國新聞網 閱讀:4370
中新網11月10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今日介紹,《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由38個職能部門對工商領域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聯合懲戒,懲戒范圍包括安全生產、旅行社經營、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飼料及獸藥經營、食品藥品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及娛樂場所經營等30多個重點領域。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牽頭,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旅游局、國家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郵政局、文物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簡稱《備忘錄》),近日已印發實施。1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召開媒體通氣會,介紹《備忘錄》有關情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去年6月份,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將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三大基礎性措施之一。
據悉,《備忘錄》共整合形成了三大類90項具體措施,明確了聯合懲戒的范圍、對象、懲戒措施、責任部門,規定了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具體實施方式和信息反饋通報機制。懲戒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充分,操作程序具體,可操作性強,有利于各相關部門組織落實,形成工作合力,對失信當事人形成強大震懾。
《備忘錄》明確了聯合懲戒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此外,其他簽署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應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屬于失信當事人范圍的,也應納入聯合懲戒范圍。
《備忘錄》提出的聯合懲戒措施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本領域內失信當事人信息,采取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等懲戒措施。
另一類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簽署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領域內對其經營活動采取的聯合懲戒措施,共18項,包括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限制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融資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工程招投標、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限制企業債券發行、限制取得生產許可、列為檢驗檢疫失信企業、限制獲得相關榮譽、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其他聯合懲戒措施等。
據悉,此次簽署的備忘錄共有四個特點。
一是懲戒措施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情況,進行了匯總、梳理,共整合形成了90項具體措施。懲戒措施之多在部門聯合實施市場監管歷史上是少見的。
二是懲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礎上,原來由一個部門在一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現在變為由多個部門在多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聯合懲戒。實施懲戒的部門多達38個。懲戒的對象既包括失信企業,也包括與其相關的法人、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等自然人。可以說,懲戒的范圍廣、力度大。
三是影響范圍廣。由38個職能部門對工商領域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聯合懲戒,懲戒范圍包括安全生產、旅行社經營、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飼料及獸藥經營、食品藥品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及娛樂場所經營等30多個重點領域,涉及企業多,覆蓋了全國省、市、縣多個行政層級,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
四是雙向懲戒。此次簽署的《備忘錄》,聯合懲戒機制是雙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簽署部門,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信息化設施實現企業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換。在此基礎上,雙方根據對方提供的企業失信信息分別在本領域內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懲戒,不斷構建聯合懲戒工作的信息化聯絡反饋機制。
《備忘錄》規定,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要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通報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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